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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电竞pg软件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审计档案管理,保证审计档案质量,发挥审计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审计署、档案局《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程序》以及《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学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学校审计处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应当保存或者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反映审计过程及审计结果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审计档案是学校档案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学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审计档案包括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档案、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基建、维修工程审计档案、专项审计等几个部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管理,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规定对审计进行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并装订成册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六条 审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学校审计处是学校审计档案的立卷部门,由审计处负责收集、整理,审结卷成和定期归档,同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档案室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审计文件材料立卷时,应当遵循按性质分类、按项目组卷原则。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装订成一册或若干册,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订为一册。

第八条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跟踪审计项目,按年度分别立卷归档。

第九条 审计档案材料归档范围:

(一)结论类材料: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单、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结论送达回证,及相关的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

(二)证明类材料:包括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者在任期内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材料:包括学校发文审计通知文件、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前调查记录、项目审计方案等。

(四)备查类材料:包括审计项目回访单、被审计对象反馈情况、与审计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条 审计档案材料应当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

备查类4个单元进行排列。

(一)结论类材料,按逆审计程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二)证明类材料,按与项目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三)立项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四)备查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内每组材料之间的排列要求:

(一)正稿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二条 纸质审计档案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目录;

(三)卷内材料。

第十三条 案卷封面应当采用硬卷皮封装或档案盒封装;案卷目录应当按卷内材料的排列顺序和内容编制;卷内材料应当逐页注明顺序编号;案卷备考表应当填写立卷人、项目负责人,检查人、立卷时间以及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纸质审计档案的装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拆除卷内材料上的金属物;

(二)破损和褪色的材料应当修补或复制;

(三)卷内材料装订部分过窄或有文字,用纸加宽装订;

(四)卷内材料字迹难以辨认的,应附抄件加以说明;

(五)卷内材料一般不超过200页装订。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立卷人)应当将获取的电子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纸质材料中,其证物装入卷内或物品袋内附卷保存。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立卷人)完成归类整理,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档案管理人员检查后,按规定进行编目和归档,由审计处兼职档案人员向学校的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应当在该审计项目终结后的5个月内,不得迟于次年的四月底,并按规定及时移交学校档案室。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应按审计项目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种。具体保管期限由学校档案室依据上级和学校有关审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应当根据审计工作保密事项范围和有关部门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一般仅限于审计处内部人员使用。其他人员借阅,须经审计处主管领导批准,借阅过程中确保审计档案不丢失,不损坏,不泄漏。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5日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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